橘子周刊 | 第三十四期 公司夏天为室外工作的员工购买的清凉防暑饮料,计入职工福利费吗?
2019-07-04来源:阅读(15241)
█ 本月申报日历
█ 本周财税资讯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
3、发改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在商务服务领域,新增或修改会计、税务、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条目。
4、税局总局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5、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宣布,产权人将房屋无偿赠与其赡养人后无需缴纳个税。这是否会催生假赠与避税的阴阳合同?对市民来说,继承、赠与与买卖等方式的税费负担实际上各不相同,是否符合“满5年惟一住房”标准成为影响税款的关键因素,阴阳合同钻空子可能得不偿失,更会面临税务部门的严厉处罚。
█ 本周热门问答
以下问题答案由中成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1、公司夏天为室外工作的员工购买的清凉防暑饮料,计入职工福利费吗?
答: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计入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是要求特定岗位员工必须在工作期间使用的用品,具有特定性,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劳动保护费支出只能是企业为员工发放的物品而不能是补贴。
专岗专用、为工作而发放的用品支出就是劳保费,而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具有普遍性的各种补贴支出就是福利费。劳保费只能指实物,而福利费则不限于实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2、增值税“零申报”记录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吗?
答: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政策,因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当年不得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
这里“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此外,增值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视同连续3个月。
3、超出经营范围能开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4、按月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规定调整为季度预缴申报的,是否需要企业单独提出申请,还是自行改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即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
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5、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注意: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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