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涉税相关问答
2017-09-07来源:中成海华事务所阅读(20726)
问:建筑公司营改增之前签的合同,怎么处理?是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税率多少? 答:营改增之前签的合同,在5.1之前交营业税,之后交增值税,建筑业老项目符合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征收率,具体判断标准请参阅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二。
问: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给甲方开3%专票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按3%征收率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提供建筑服务开发票,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吗? 答: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建筑企业在申报季报时成本票还未拿到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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